一、問題:員工違法投標,為什麼公司要賠上押標金?
不少營造廠、財物採購廠商都有一個直覺:「員工私自拿公司印章去違法投標,是員工個人的犯罪行為,公司又沒同意,押標金憑什麼被沒收?」
但實務剛好相反:只要員工的投標行為該當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,公司的押標金往往一起被沒收或追繳。這個落差,常讓廠商老闆措手不及。下面這個去識別化改編的真實案例,就把問題講得很清楚。
二、案例事實(改編自實務案例,已去識別化)
A 公司經常參與機關的財物採購。為了作業方便,公司給了業務經理很大的獨立權限:
- 授權業務經理:300 萬元以下的標案,經理可自行決定投標;
- 交給經理一整套公司大小章;
- 並告知財務專員:經理要投標繳押標金時,只要押標金在 15 萬元以下,財務可以不必再請示總經理,直接把押標金匯給機關。
這套「便宜行事」的模式,跑了很多年都沒出事。
直到有一天——B 公司董事長看上某機關一件預算不錯的財物採購。為了湊滿三家投標、讓機關第一次就能順利開標決標,B 公司董事長找上大學同學(也就是 A 公司的業務經理),以及 C 公司代表人,請大家「一起幫忙出標」。
A 公司業務經理就拿 A 公司大小章蓋了投標文件、找 A 公司財務匯了押標金,但業務經理故意少放一張必要的投標文件(讓 A 公司註定不合格、單純陪標)後,就寄出投標文件、參與投標。
結果機關確實收到三家投標,順利開標;但一開標發現,有兩家(A、C)都各缺一張必要文件,因此這兩家公司認定不合格,只有 B 合格。機關察覺異常,通報調查,最後認定屬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「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」。於是機關對 A、B、C 三家公司全部沒收押標金。
A 公司董事長覺得很冤:公司根本沒同意參與圍標,是業務經理自己拿章去投標的,為什麼公司押標金要被沒收?
三、本案爭點
違法圍標是「業務經理個人」拿公司印章所為,公司事前並不知情、也未同意——A 公司押標金是否仍應被沒收(或追繳)?
四、主管機關見解與依據
(一)法律依據:受僱人該當第 87 條,效果及於廠商
-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: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,廠商有一定情形者,押標金不予發還;已發還者,並予追繳。其第 7 款為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」。
- 工程會 114/7/10 工程企字第 1140100343 號令明確認定,第 31 條第 2 項第 7 款所稱情形包括:
「(三)廠商或其代表人、代理人、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,有採購法第 87 條、第 90 條或第 91 條規定構成要件事實之一。」
- 本案業務經理是 A 公司的受僱人,其陪標、故意缺件的行為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,該當第 87 條第 3 項。
關鍵就在條文的用語——是「廠商或其代表人、代理人、受僱人……」。只要受僱人有第 87 條的構成要件事實,追繳押標金的效果就直接及於廠商本身。所以 A 公司雖主張不知情,仍被追繳。
而工程會 115/4/23 工程企字第 1150100055 號修正的「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處理程序」,正是把上開 114 年令納入,作為各機關辦理追繳的現行依據。
(二)申訴委員的告誡(本案最值得記住的一段)
A 公司提出申訴時,申訴委員點出:雖然這是業務經理個人的違法行為,但——
A 公司本應建置良好的監督管理機制(用印流程、財物審核確認等);既然公司選擇賦予業務經理如此高的獨立權限,就應該為這個授權的結果承擔對應的責任。
A 公司董事長最終接受了這個意見,沒有再向行政法院尋求救濟。
五、我的說明(律師觀點)
這個案子我承辦過,印象很深。A 公司從頭到尾沒有人「決定」要圍標,董事長是真的覺得冤。但從法律和內控的角度看,問題的根,不在出事那天,而在多年前便宜行事的「概括授權」。
押標金追繳看的是「廠商這一端有沒有發生第 87 條的情形」,而不是「公司高層主觀上有沒有故意」。法規之所以把受僱人的行為效果歸給廠商,背後其實是一種要求:你對公司的授權與用印,要負組織監督的責任。 你把大小章整套交給一個人、又讓他在相當金額內免請示地投標、付款,等於把「以公司名義對外行為」的能力概括地讓渡出去了——那員工用公司名義闖的禍,自然也算到公司頭上。
那有沒有機會免責?方向是證明員工「盜用」印鑑——也就是公司完全沒有授權,而且有內控紀錄可以佐證他確實逾越了權限。可是回頭看 A 公司的設計:章在他手上、金額內免請示、多年來都這樣運作——這幾乎把「盜用」這條路自己堵死了,因為公司確實授權他這樣做。
所以我常跟廠商客戶說:能不能保住押標金,不是出事那天才決定的,是你當初怎麼設計授權與用印時,就已經決定了。 想避免受僱人、代理人或投標人員個人的違法行為波及公司,唯一真正有效的,是事前建立一套內稽內控制度,避免概括性質的授權。真到哪天有人盜用公司印鑑違法投標,公司才比較有立場爭取免除沒收或追繳。
六、實務建議(廠商內控行動清單)
- 廢除概括授權,改分級授權:依金額級距、案件類型,以書面明確劃定每個人的權限範圍,不是「一句話全授權」。
- 公司大小章不外放個人:用印採申請、登記、雙簽核;避免整套章長期由單一人員保管。
- 押標金付款分權:一定金額以上須上級核准,不因「便宜行事」而開後門。
- 投標文件覆核機制:投標前有第二人覆核,降低被「故意缺件」操作或個人夾帶違法的空間。
- 全程留下紀錄:授權、用印、付款要留紀錄、可追溯——這是萬一員工盜用時,主張免責的重要證據。
- 員工法遵教育:讓業務清楚知道「幫朋友湊三家陪標」也是圍標,公司會被連坐追繳押標金,甚至涉及刑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