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· 約 6 分鐘閱讀

員工私自參與圍標,公司押標金也被沒收?——受僱人違法投標與廠商的責任(工程會115年函釋)

員工私自拿公司印章參與圍標,公司押標金也會被沒收或追繳嗎?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與工程會115年函釋,廠商的受僱人該當第87條,效果即及於廠商。解析受僱人違法投標的廠商責任與內控防線。

一、問題:員工違法投標,為什麼公司要賠上押標金?

不少營造廠、財物採購廠商都有一個直覺:「員工私自拿公司印章去違法投標,是員工個人的犯罪行為,公司又沒同意,押標金憑什麼被沒收?」

但實務剛好相反:只要員工的投標行為該當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,公司的押標金往往一起被沒收或追繳。這個落差,常讓廠商老闆措手不及。下面這個去識別化改編的真實案例,就把問題講得很清楚。

二、案例事實(改編自實務案例,已去識別化)

A 公司經常參與機關的財物採購。為了作業方便,公司給了業務經理很大的獨立權限:

  • 授權業務經理:300 萬元以下的標案,經理可自行決定投標;
  • 交給經理一整套公司大小章
  • 並告知財務專員:經理要投標繳押標金時,只要押標金在 15 萬元以下,財務可以不必再請示總經理,直接把押標金匯給機關。

這套「便宜行事」的模式,跑了很多年都沒出事。

直到有一天——B 公司董事長看上某機關一件預算不錯的財物採購。為了湊滿三家投標、讓機關第一次就能順利開標決標,B 公司董事長找上大學同學(也就是 A 公司的業務經理),以及 C 公司代表人,請大家「一起幫忙出標」。

A 公司業務經理就拿 A 公司大小章蓋了投標文件、找 A 公司財務匯了押標金,但業務經理故意少放一張必要的投標文件(讓 A 公司註定不合格、單純陪標)後,就寄出投標文件、參與投標。

結果機關確實收到三家投標,順利開標;但一開標發現,有兩家(A、C)都各缺一張必要文件,因此這兩家公司認定不合格,只有 B 合格。機關察覺異常,通報調查,最後認定屬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「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」。於是機關對 A、B、C 三家公司全部沒收押標金

A 公司董事長覺得很冤:公司根本沒同意參與圍標,是業務經理自己拿章去投標的,為什麼公司押標金要被沒收?

三、本案爭點

違法圍標是「業務經理個人」拿公司印章所為,公司事前並不知情、也未同意——A 公司押標金是否仍應被沒收(或追繳)?

四、主管機關見解與依據

(一)法律依據:受僱人該當第 87 條,效果及於廠商

  •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: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,廠商有一定情形者,押標金不予發還;已發還者,並予追繳。其第 7 款為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」。
  • 工程會 114/7/10 工程企字第 1140100343 號令明確認定,第 31 條第 2 項第 7 款所稱情形包括:

    「(三)廠商或其代表人、代理人、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,有採購法第 87 條、第 90 條或第 91 條規定構成要件事實之一。」

  • 本案業務經理是 A 公司的受僱人,其陪標、故意缺件的行為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,該當第 87 條第 3 項

關鍵就在條文的用語——是「廠商或其代表人、代理人、受僱人……」。只要受僱人有第 87 條的構成要件事實,追繳押標金的效果就直接及於廠商本身。所以 A 公司雖主張不知情,仍被追繳。

而工程會 115/4/23 工程企字第 1150100055 號修正的「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處理程序」,正是把上開 114 年令納入,作為各機關辦理追繳的現行依據。

(二)申訴委員的告誡(本案最值得記住的一段)

A 公司提出申訴時,申訴委員點出:雖然這是業務經理個人的違法行為,但——

A 公司本應建置良好的監督管理機制(用印流程、財物審核確認等);既然公司選擇賦予業務經理如此高的獨立權限,就應該為這個授權的結果承擔對應的責任。

A 公司董事長最終接受了這個意見,沒有再向行政法院尋求救濟。

五、我的說明(律師觀點)

這個案子我承辦過,印象很深。A 公司從頭到尾沒有人「決定」要圍標,董事長是真的覺得冤。但從法律和內控的角度看,問題的根,不在出事那天,而在多年前便宜行事的「概括授權」。

押標金追繳看的是「廠商這一端有沒有發生第 87 條的情形」,而不是「公司高層主觀上有沒有故意」。法規之所以把受僱人的行為效果歸給廠商,背後其實是一種要求:你對公司的授權與用印,要負組織監督的責任。 你把大小章整套交給一個人、又讓他在相當金額內免請示地投標、付款,等於把「以公司名義對外行為」的能力概括地讓渡出去了——那員工用公司名義闖的禍,自然也算到公司頭上。

那有沒有機會免責?方向是證明員工「盜用」印鑑——也就是公司完全沒有授權,而且有內控紀錄可以佐證他確實逾越了權限。可是回頭看 A 公司的設計:章在他手上、金額內免請示、多年來都這樣運作——這幾乎把「盜用」這條路自己堵死了,因為公司確實授權他這樣做。

所以我常跟廠商客戶說:能不能保住押標金,不是出事那天才決定的,是你當初怎麼設計授權與用印時,就已經決定了。 想避免受僱人、代理人或投標人員個人的違法行為波及公司,唯一真正有效的,是事前建立一套內稽內控制度,避免概括性質的授權。真到哪天有人盜用公司印鑑違法投標,公司才比較有立場爭取免除沒收或追繳。

六、實務建議(廠商內控行動清單)

  1. 廢除概括授權,改分級授權:依金額級距、案件類型,以書面明確劃定每個人的權限範圍,不是「一句話全授權」。
  2. 公司大小章不外放個人:用印採申請、登記、雙簽核;避免整套章長期由單一人員保管。
  3. 押標金付款分權:一定金額以上須上級核准,不因「便宜行事」而開後門。
  4. 投標文件覆核機制:投標前有第二人覆核,降低被「故意缺件」操作或個人夾帶違法的空間。
  5. 全程留下紀錄:授權、用印、付款要留紀錄、可追溯——這是萬一員工盜用時,主張免責的重要證據。
  6. 員工法遵教育:讓業務清楚知道「幫朋友湊三家陪標」也是圍標,公司會被連坐追繳押標金,甚至涉及刑責。

延伸閱讀

常見問題 FAQ

明明是員工個人違法,公司真的要被追繳押標金嗎?

是的。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工程會 114 年令,只要廠商的受僱人有第 87 條等構成要件事實,追繳效果就及於廠商。

公司主張「完全不知情」,可以免責嗎?

很難。條文效果是及於廠商本身;實務上更可能被要求承擔「授權與監督」的責任,如本案申訴委員的意見。

那什麼情況才有機會免責?

方向是證明員工屬於「盜用」印鑑——公司完全未授權,且有內控紀錄可佐證逾越權限。概括授權、印章外放,會讓這條路幾乎走不通。

只是「幫朋友湊三家投標」,也算違法嗎?

是。陪標、以不正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,可能該當第 87 條;本案 A、B、C 三家都被追繳押標金。

押標金追繳有沒有時效可以主張?

有。機關的追繳請求權因 5 年不行使而消滅,且自不予開標、決標、廢標或決標日起逾 15 年者不得行使(第 31 條第 4 至 6 項)。收到追繳通知時,務必先檢視時效,以及機關的書面通知是否合法。

本文為法律普及說明,屬一般性介紹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依具體事證諮詢專業律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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