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契約變更的五個金額怎麼算?——小心採購級距誤判與漏辦公告(工程會115年 4 月 30 日函釋)

工程契約變更同時有加帳、減帳時,採購、預算、決標、底價、原始投標這五項金額怎麼認定?工程會 115 年函釋明確:一律以「加帳」認定、不扣減帳。解析採購級距誤判與公告彙送的承辦實務陷阱。

一、問題:契約變更同時有加帳、減帳,變更相關程序之金額怎麼認定?

工程契約幾乎沒有「從頭到尾不變更」的。每一次辦契約變更,承辦人都會碰到同一個老問題:

這次變更有加帳也有減帳,計算那幾個金額時,到底要用「加帳減帳互抵後的淨額」,還是「只算加帳」?

別小看這題。算錯,輕則決標公告的金額欄位填錯;重則招標方式、監辦層級、公告與彙送義務全部跟著錯,事後被審計或政風點名。彰化縣政府就此函詢工程會,工程會於 115 年 4 月作出明確釋示。

二、函詢背景

項目 內容
函詢機關 彰化縣政府(115/2/13 府行採字第 1150068186 號函)
函覆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(115/4/30 工程企字第 1150004119 號函)
疑義核心 契約變更的五項金額,究竟是「加帳+減帳合計」,還是「僅加帳合計」?

彰化縣政府具體問到:契約變更的預算金額、決標金額、底價金額、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,是否要把當次變更的減帳金額一併納入計算?還是只計加帳?並一併詢問決標公告各欄位該如何填列。

三、本案爭點

契約變更同時有加帳與減帳時,採購金額等五項金額之認定,應以「加帳部分」為準,或應「加、減帳互抵」後計算?

四、主管機關函釋見解(工程企字第 1150004119 號)

(一)關鍵在於:哪一部分才是「採購」?

工程會先把契約變更拆成兩塊,並從「是不是採購行為」切入:

  • 加帳部分:因未含於原契約「經採購程序」的範圍,於契約變更時未經公告程序、直接與原契約廠商議價,性質屬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4 項的限制性招標(採購金額依第 22 條或第 23 條辦理)→ 屬於採購
  • 減帳部分:係原契約約定事項的縮減,非屬採購,無須另行辦理議價程序。

由此導出本函的核心結論——

「應踐行政府採購程序者,係指契約變更之加帳部分,而不及於減帳部分。」

所以五項金額的認定,均以「加帳部分」之數額為準,不須扣除減帳部分的金額

(二)五個金額,逐一認定(一律以加帳為準)

金額項目 認定方式(均以加帳部分為準) 主要依據
採購金額 當次變更加帳部分採購,於招標前用以認定適用規定及採購級距(小額/公告金額/查核金額/巨額)之金額;多次變更時,加帳以採購金額累加 採購法§22、§23;施行細則§6;114/9/2 工程企字第1140019213號函
預算金額 當次加帳部分,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 施行細則§26 第1項
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廠商就當次加帳部分,於限制性招標議價程序所報之投標金額 採購法§18 IV
底價金額 機關就當次加帳部分,依採購法規定程序所訂之底價 採購法規定程序
決標金額 雙方就當次加帳部分達成決標合意之決標數額 個案事實認定

以上數額皆依個案事實認定,但均無須扣除減帳部分另為計算。

(三)「公告、彙送」是另一回事,別跟金額認定混為一談

工程會特別澄清 91 年(91)工程企字第 91012359 號令「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」附記(五)

決標金額依採購法第 61 條(刊登決標公告)或第 62 條(定期彙送決標資料)傳輸資料庫後,如契約變更或加減價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,該增加之金額亦應辦理公告、彙送。

工程會強調: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統計原決標金額與其後因變更而增加的變動情形,以「致原決標金額增加」作為「要不要辦公告、彙送」的門檻——它並未改變前面所述各項金額的認定方式。

也就是說,這裡其實是兩套邏輯

  • 金額認定(判斷採購級距、訂底價、議價、決標)→ 一律看加帳
  • 公告彙送的門檻(要不要上網更新)→ 看變更是否致原決標金額增加

五、我的說明(律師觀點)

這題我特別有感。我自己過去在機關擔任工程承辦、實際簽辦契約變更時,就被它卡過——加帳、減帳到底怎麼認金額、要不要互抵,那陣子翻了好一段時間的法規,又問了幾位前輩才弄清楚。所以工程會這次把五個金額一次講明白,對天天在跑契約變更的承辦人,確實省下不少摸索的功夫。

不過函釋把原則講清楚了,真正簽辦時,還是有幾個地方最容易出事。

最常見的,是「先互抵、再判級距」。因為不扣減帳,採購金額會比互抵後的淨額來得高;一旦習慣把加減帳沖銷成一個數字,很容易低估採購金額,把本該達公告金額、查核金額、甚至需要上級監辦的案子,當成小額或公告金額以下來辦。該公告的沒公告、該上級監辦的沒監辦,到頭來就是採購法上的程序瑕疵,審計一查一個準。

再來容易混的,是把「金額認定」跟「公告彙送門檻」綁在一起想。金額認定一律看加帳;要不要公告、彙送,看的卻是變更有沒有「致原決標金額增加」。兩把尺各量各的,混用不是漏辦,就是欄位填錯。

至於減帳,雖然不必另外議價,簽辦時還是要把加帳、減帳分項列清楚、把計算過程留下來。哪天遇上審計、考核或廠商爭議,這份紀錄就是你「程序走得對」的底氣。

說到底,契約變更不是把數字加加減減、報個淨額就了事。每一個金額背後,扛著的是不同的法定程序義務。

六、實務建議(機關承辦人行動清單)

  1. 先分項、後計算:契約變更一律把「加帳」「減帳」分開列,不要先互抵
  2. 以加帳認定採購金額:用加帳金額判斷採購級距,連動正確的招標方式、監辦層級與公告義務。
  3. 多次變更要累加:歷次加帳以採購金額累加計算(參 114/9/2 工程企字第1140019213號函)。
  4. 底價、議價、決標只就加帳辦理:減帳部分不另辦議價程序。
  5. 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時,記得公告、彙送:依採購法第 61、62 條辦理,公告「增加之金額」。
  6. 留存簽辦紀錄與計算過程:以備審計、考核與後續爭議查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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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 FAQ

契約變更的採購金額,要把減帳扣掉嗎?

不用。只算加帳部分,不扣除減帳。因為只有加帳才屬於採購行為。

契約變更的減帳部分,需要另外辦議價嗎?

不需要。減帳是原契約約定事項的縮減,非屬採購,無須另行議價。

加減帳互抵後是負數或金額很小,是不是就不用辦採購程序、也不用公告?

要分兩件事看:判斷採購級距與程序要用「加帳」認定(不能用互抵淨額);要不要公告、彙送則看變更是否「致原決標金額增加」。別用互抵後的淨額來決定該不該踐行採購程序。

這號函釋對所有機關都適用嗎?

工程會是政府採購法的主管機關,所作函釋是各機關辦理採購的重要參考依據,具體個案仍應就事實審認。

同一契約辦了好幾次變更,採購金額怎麼算?

歷次的加帳以採購金額累加作為認定依據(參 114/9/2 工程企字第1140019213號函)。

本文為法律普及說明,屬一般性介紹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依具體事證諮詢專業律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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