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契約· 約 9 分鐘閱讀

土方新制下,清運費暴漲、農地倒土恐罰 300 萬——「土方之亂」中,可以要求業主加錢、展延工期嗎?

2026「土方之亂」下,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運費暴漲、工期延宕。公共工程可依工程會函調整契約價金或展延工期,私人工程則看契約與民法情事變更——業主與營造廠的因應之道一次看懂。

一、問題:土方運不出去,工程就卡住了

2026 年,工程圈最頭痛的就是「土方之亂」:工地開挖的土方運不出去、清運報價翻倍、合法土資場大排長龍,工程被迫放慢甚至停工。業主急著要工期,營造廠扛不住暴漲的成本,雙方僵在那裡——照原契約的價格,根本沒有土資場願意收。

這到底怎麼發生的?遇到了該怎麼處理?公共工程和私人工程,解法還不一樣。以下一次講清楚。

二、什麼是「土方之亂」、為什麼會亂?(背景)

以下為媒體報導之背景整理,供理解脈絡。

  • 新制:2026 年 1 月 1 日,內政部「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制」上路,砂石車須裝 GPS 即時追蹤、改用電子聯單/運送證明文件。
  • 導火線:2025 年 8 月高雄美濃盜採砂石、非法回填農地案,促成全面納管。
  • 運能跟不上:據報導,全台約 1.5 萬輛砂石車,短期僅約 3,000 輛完成 GPS。
  • 土資場不足:合法土資場僅約 140 家,新設需環評/審查 2–3 年。
  • 價格暴漲、工期延:清運單價大漲,加上央行要求建商購地後 18 個月須動工,壓力更大。

說穿了,就是源頭要管、但去化的配套卻跟不上——土方「無處可去」,價格與工期自然就爆了。

三、連農地都遭殃:農發條例三讀重罰(時事)

土方去化壓力一大,農地就成了非法回填的目標——不肖業者以「改良土地」「回填」之名,把營建剩餘土石方、廢棄物甚至有害物質倒進優良農地,破壞土壤、汙染地下水與農產安全。

為此,2026 年 10 月 30 日,立法院三讀通過《農業發展條例》部分條文修正(據自由時報報導):農業用地不得為營建剩餘土石方、廢棄物或其他有害農業生產物質之堆置、填埋或回填;違反者,據報導最高可罰新臺幣 300 萬元、沒入施工機具,並限期清除改正、恢復至適合農業生產,屆期未改按次連續處罰,必要時由地方主管機關代為恢復,費用由行為人負擔。

⚠️ 說明:本次修正尚待公布施行,正式條文與條次以官方公布為準;以上罰則內容為媒體報導,非現行條文。

對廠商的警訊很清楚:土方再怎麼難去化,也別為了省事,把土送去來路不明的「農地回填」——一旦被認定非法,行為人要負的是重罰加回復原狀責任,得不償失。

四、法規地圖:這件事到底誰在管?

土方爭議牽涉多個主管機關,先搞清楚「誰管什麼」:

主管 工具/法規 管什麼
內政部國土署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、資訊服務中心 流向申報、運送證明、土資場、總量管制
地方政府 各縣市自治條例/要點 實際管制主力、土資場設置、申報門檻、交換撮合
環境部 廢棄物清理法 非法棄置的刑責/罰鍰
農業部 農業發展條例(115/10/30 三讀) 農地堆置/回填土方的禁止與重罰
工程會 公共工程採購契約範本、函釋 公共工程契約面:價金調整、展延工期

五、土方新制與工程契約的關係為何?為什麼能據以調整?

關鍵在工程會 115 年 3 月 31 日工程技字第 1150200347 號函的定性:內政部所訂「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規範」(GPS)及「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證明文件」,屬「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」。

這個定性很重要——因為「法令變更致履約成本增加」,正是契約與法律上可以請求調整的典型事由。公共工程走契約機制、私人工程走民法,下面分別說明。

六、公共工程怎麼解:工程會函 + 調解

工程主管機關的看法: 工程會工程技字第 1150200347 號函明示——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的在建工程,若因新制致廠商履約費用增減,或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,得依個案契約約定調整契約價金,或核實展延工期。至於個案費用增減、工期影響與政府行為有無因果關係,涉及預算、報價、單價、地點等,由訂約機關本於權責依事實認定。

工程實務, 這裡是關鍵。機關其實都知道土方處置費用上漲甚鉅,但礙於政府採購法與行政程序,承辦人往往不敢逕自同意契約變更、追加費用(擔心圖利、程序風險)。

這時,就靠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的履約爭議調解: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,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;而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,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「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」;機關若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,廠商提付仲裁,機關不得拒絕。委員會會依廠商提供的資料,衡量實際的處置方案、實際增加的成本、合理的風險分配原則,給出一個調解建議——有了這個第三方的專業背書,機關多半就能接受,工程得以繼續,工期也不致受拖累。

白話:工程會函給了「可以調整」的依據,調解程序給了承辦人「敢執行」的台階;兩者合起來,才是公共工程土方爭議的實務解方。

七、私人工程怎麼解:先看契約,再談情事變更

私人工程(建商、私契約)沒有工程會那則函可用,解法分兩層:

(一)先看契約有沒有「風險分配」條款

契約若已約定「物價調整」或「法令變更」致費用增減的處理方式 → 依約調整,最單純。

(二)沒有約定,就看民法第 227 條之 2 情事變更

民法第 227 條之 2 規定:「契約成立後,情事變更,非當時所得預料,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,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、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。」

但這道門檻並不低,法院審查很嚴,務必誠實評估:

  •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308 號判決指出:若當事人於契約中已對風險預作公平分配,且綜合契約目的、社會經濟情況與一般觀念,該風險事故發生及變動範圍為訂約時所能預料,基於「契約嚴守」,就只能依原契約、不得再主張情事變更;惟若該風險之發生及變動範圍,並非客觀情事之常態發展、逾當事人訂約時所認知之基礎或環境,致顯難有預見之可能,才能依情事變更請求調整,不受原條款拘束。
  •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052 號判決更明白:如當事人於訂約時已預見情事將變更、對於如何調整給付已有約定者,即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。
  • 真要增加給付時,法院會審酌一方所受損失、他方所得利益,公平裁量增加的數額(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93 號、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建上字第 31 號)。

換句話說,要用情事變更主張土方漲價的調整,關鍵是論證:2026 年土方新制導致清運費暴漲,是訂約時無法預見、非屬常態、超出當初認知基礎、照原約顯失公平,且契約並未就此風險預作分配。這一點講不清楚,法院很可能回到「契約嚴守」而駁回。

(三)實務上,我怎麼建議業主與營造廠

面對私人業主,我會這樣勸:現在能找到地方收土已經很不容易,價格貴是整個市場都一樣,這是締約時雙方都無法預見的狀況,照原契約履行恐顯失公平;若雙方不以協商方式辦理契約變更,很可能演變成履約爭議、甚至訴訟——不僅拖累業主最在意的工期,未來施工成本也只會增、不會降。以這個方向,促成業主與營造廠協商一個合理的價格,讓工程順利進行,才是最重要的。

八、我的說明(律師觀點)

處理這類案件,我最常提醒當事人的,其實是一種心態:真誠地與業主溝通,講述現在遇到的困難,這是政府政策影響市場的因素,不是可歸責於契約雙方的因素。 營造廠不必默默獨吞暴漲的成本——無論公、私工程,都有調整的空間;但也別以為一定能全額轉嫁給業主,法院對情事變更審查很嚴。務實地協商、循調解,通常比停工或興訟都划算。

而一個合理的協商依據,可以從**「可預見性」與「風險分配」來進行商討**。私人工程如要主張情事變更,核心就在證明「土方新制這件事,訂約時真的無法預見、也沒在契約裡分配這個風險」;公共工程雖有工程會函背書,仍要由機關就「因果關係、實際增加金額」依事實認定——所以留證很重要(土資場報價、運距、聯單、往來紀錄)。

也因為如此,我會建議在工程契約中,一定要把一些不可預見風險的安排原則寫入契約。經歷這波土方之亂,新簽的工程契約,務必把土方運棄地點、清運費用與數量差異、法令變更/物價調整的風險分配寫清楚,別再讓問題留到實際發生時才處理。

還有一條紅線不能踩:土方再怎麼難處理,都別把土送去來路不明的農地回填——農發條例修法後,這是最高 300 萬加沒入機具、還要回復原狀的責任。

九、實務建議清單

  1. 立刻留證:土資場報價、運距、清運單價、聯單/運送證明、往來信函——這是日後主張費用/工期調整的依據。
  2. 公共工程:援引工程會 1150200347 號函向機關提出;機關在程序上有所需要,廠商可循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。
  3. 私人工程:先檢視契約有無物價/法令變更條款;沒有則評估依民法第 227 條之 2 主張,並把「不可預見、顯失公平」的事證備齊,優先以協商方式辦理契約變更、解決爭議。
  4. 工期:因土方延誤,公共工程得請求核實展延工期;私工程依契約與不可歸責事由主張展延,避免被課逾期違約金。
  5. 守住法律紅線:土方只送合法土資場或核准去化管道,絕不回填農地。
  6. 下一份契約:把土方去化、費用、數量、法令變更風險分配寫明。

延伸閱讀

常見問題 FAQ

土方清運費暴漲,可以要求業主加錢嗎?

有機會,但要看個案契約,且公部門、私部門的處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。公共工程依工程會 1150200347 號函,得依個案契約調整價金;私人工程看契約有無風險分配條款,沒有則可評估依民法第 227 條之 2 情事變更請求,並優先協商。

主張「情事變更」一定告得贏嗎?

不一定。法院門檻很嚴——若漲價屬訂約時可預見,或契約已就風險預作分配,就回到「契約嚴守原則」而不能主張情事變更(最高法院 103 台上 308、106 台上 2052)。想要贏,必須證明土方新制致漲價是「非可預見、顯失公平、契約未分配該風險」。

公共工程機關說採購法不能隨便變更,怎麼辦?

這很常見。可循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,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;工程採購之調解,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,給機關一個可依循的第三方意見,實務上機關多能接受。

工期因土方延誤,算誰的?

公共工程依工程會函得核實展延工期;私人工程則看契約與是否屬不可歸責事由。關鍵仍是能提出相關的證據資料予以證明(土資場、運距、停工紀錄)。

把土回填到農地,可以嗎?

不行。據報導,《農業發展條例》2026/10/30 三讀明定農地不得堆置、回填營建剩餘土石方,違者最高罰 300 萬、沒入機具並限期回復(待公布施行);另也可能觸犯廢棄物清理法。千萬別碰。

本文為法律普及說明,屬一般性介紹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依具體事證諮詢專業律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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